案例:李某于2013年8月進入某公司工作,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。李某工作至2014年10月后不再到公司上班,由其丈夫王某代替完成所有工作。王某在工作過程中仍每天接受公司監督、檢查、管理,公司未對王某代替李某工作提出任何異議。公司一直未為李某、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。2015年6月13日,王某在澆花時不慎摔倒受傷,共花費住院治療費1.3萬余元,由王某個人支付。后其家人要求公司申報工傷,公司則認為王某系替班,和公司沒有勞動關系,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。王某遂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,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。
解析:仲裁委經審理認為,根據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第1條規定,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,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:(一)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;(二)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(三)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。
本案中,王某替李某工作長達半年多,公司未對王某的替班行為提出任何異議。王某的工作每天接受公司監督、檢查、管理,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王某,王某從事的工作是公司業務組成部分,雙方符合法律、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。仲裁委最終裁定王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。